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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条款注释 《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 ...

2021-1-20 08:27| 发布者: vangzhaij| 查看: 776| 评论: 0|原作者: 自治区民宗委|来自: 自治区民宗委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条款注释第一条[测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条款注释

第一条[测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第十二条:“研究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资格认证和等级考试制度。”

国家六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区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干部双语能力测试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经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测试合格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说明】

首句说明测试的目的,第二句为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测试性质]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是考核应试人的广西某一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壮语、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毛南语、京语、彝语、水语、仡佬语)口头表达能力的测试。

【依据】

国家六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区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干部双语能力测试制度。

【说明】

广西的世居少数民族有壮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彝族、水族、仡佬族等11个少数民族,除回族已转用汉语外,其他世居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故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中的少数民族语言特指壮语、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毛南语、京语、彝语、水语、仡佬语。

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是考核应试人的广西某一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口头表达能力的测试。

第三条[自治区民语工作主管部门职责]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对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发布测试大纲,统筹建立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题库、命制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试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制发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协调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培训、科研工作。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8号)明确“组织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考试测试工作”。

【借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中“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第四条 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对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业务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和指导;负责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说明】

该条为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测试工作职责,即负责组织开展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相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民语工作主管部门职责]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负责管理和考核本辖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建立测试员个人档案,定期考核测试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

【依据】

同第三条。

【借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说明】

该条为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测试工作职责。

第五条[测试点的设置]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在我区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该条明确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设置测试点。结合广西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和需要,灵活在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设置测试点。

第六条[测试点职责]  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测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并报送信息。

【依据】

同第三条。

【借鉴】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第五条 贵州省民汉双语服务基地(或省民宗委指定的单位)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具体工作。”

【说明】

该条明确测试点的具体职责,即接受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测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七条[测试员条件]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掌握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熟练掌握广西某一种世居少数民族语言。

【依据】

同第三条。

【借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十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第七条 申请省级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民族政策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懂语言学基础理论,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了解该语言方言与土语的一般对应规律,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

【说明】

该条为测试员的条件,对其学历、专业技能进行了具体要求。

第八条[测试员认定]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必须取得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证书。

【依据】

同第三条。

【借鉴】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第七条省民宗委也可通过资格审查直接认定省级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

【说明】

该条明确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

第九条[测试员聘任]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测试工作。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当年聘任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须报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

同第三条。

【借鉴】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第八条 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测试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辖区具备省级少数民族语言水平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测试工作。”

【说明】

该条明确了测试员的聘任主体和报备主体。

第十条[督导员条件及职责]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应熟悉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经验或测试经验。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选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测试点工作。

【依据】

同第三条。

【借鉴】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熟悉语言学基础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经验或测试经验。”

【说明】

该条为督导员的条件和职责,对其专业技能、选定及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受民族、年龄、职业、学历、地域等限制,均可根据个人实际需要,自愿参加相关类别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该条明确应试人员的报考条件。结合广西的实际,为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参加考试,对应试人员的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不进行具体条件限定。

第十二条[测试形式与成绩确认]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为口语测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

测试员现场独立评分。测试员、督导员对应试人成绩现场签字确认。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是考核应试人的广西某一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口头表达能力的测试,即口语测试。

当前国内外的口语测试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口试即面试,二是录音形式,三是人机对话形式。结合开展的壮汉双语法官评定壮语应用能力测试工作的实际和经验,我们在此条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测试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

参照面试的有关做法,此条还明确了测试员的评分原则及考生成绩确认的主体,即由测试员和监督员对考生成绩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合格标准]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满分100分,测试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此条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的合格标准,即60分(含)以上为合格。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结合广西双语干部和广西少数民族语言规范化、标准化的实际,目前对考试成绩只进行合格与否的区分。

第十四条[证书制发]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

【依据】

同第三条。

【借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第十六条 《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等级证书》由省民宗委统一印制。……发证单位为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说明】

该条明确证书的制发单位。

第十五条[证书管理]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原件报送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合格证书遗失的,可向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涂改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无效。

【依据】

同第三条。

【借鉴】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第十七条 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立即将原件报送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审查核实,伪造、涂改的《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说明】

此条对存在异议、遗失、无效的合格证书情况进行界定。

第十六条[具体考务工作规程制定]  测试具体考务工作规程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该条明确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考务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借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GFGD-2015-31003,黔民宗发〔2015〕84号)“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条款注释

第一条[文件制定目的]为规范壮语文水平考试(壮文名称VAHCUENGH SAWCUENGH SUIJBINGZ GAUJSI,缩写V.S.S.G.)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依据】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第十二条:“研究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资格认证和等级考试制度。”

国家六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区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干部双语能力测试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经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测试合格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从2016年逐步开展壮语文水平考试常态化工作。

【说明】

首句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第二句为制定依据。

第二条[考试性质]壮语文水平考试是考核应试者壮语文应用能力的省部级少数民族语言类标准化考试。

【依据】

2011年3月,时任国家民委党组书记杨传堂在听取广西民族工作汇报时指出,壮语文水平考试是我国少数民族语文标准化考试的首次探索和尝试,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希望广西抓好此项工作,为民族语文标准化考试开个好头,做出表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通报158期《自治区副主席高雄在壮语文水平考试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12月30日印发)。

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从2016年逐步开展壮语文水平考试常态化工作。

【说明】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和壮语文水平考试试点工作方案,壮语文水平考试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导,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一项省部级少数民族语言类标准化考试。

第三条[考试次数与时间]壮语文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考试的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8号)明确“组织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考试测试工作”。

【说明】

此条明确了每年考试的次数和考试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结合广西壮语文使用的现状,明确每年举行一次壮语文水平考试,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

第四条[原则及报考条件]壮语文水平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报考人员不受性别、民族、年龄、学历、职业、地域、国籍等限制,可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选择报考相应等级。考试不需要缴纳考试费用。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该条明确应试人员的报考条件。结合广西的实际,为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参加考试,对报考壮语文水平考试的应试人员不进行具体条件限定,报考人员不需要缴纳考试费用。

第五条[考试方式及使用的壮文]壮语文水平考试分初、中、高3个等级,实行统一大纲、命题、考试、阅卷和等级标准。命题范围以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壮语文水平考试大纲为准。考试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

考试采取笔试、闭卷形式进行。

【依据】

《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同意报告中关于壮文方案的意见。壮文方案可在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8号)明确“组织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考试测试工作”。

【说明】

这一条明确了壮语文水平考试的等级分类及管理模式,以及使用的壮文和考试形式。壮语文水平考试从2012年正式开考以来,均是按照初、中、高3个等级的形式安排考试,且实行统一大纲、命题、考试、阅卷和等级标准。从这几年的考试结果和考生反映来看,这样的考试分类及管理模式非常合理。另外,明确使用的是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即采取拉丁字母的字母形式。

另外,考试采取笔试、闭卷形式进行。

第六条[合格标准]壮语文水平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壮语文水平考试等级证书分为:初级甲等、乙等;中级甲等、乙等;高级甲等、乙等。

壮语文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成绩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60~79.99分为乙等,考试成绩80分(含)以上为甲等。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这一条明确了考试的合格标准。其中,获得初级乙等证书表明考生基本掌握壮语文知识,能够读准、听写、默写壮语文;基本掌握壮语文语法、基本句型;掌握壮文书写规则和正确使用壮文标点符号;能进行简单的壮汉两种语文互译;具备一定的壮文阅读能力。获得初级甲等、中级乙等证书表明考生较为熟练地掌握壮语文知识,较熟练地使用壮语标准语,掌握壮语较复杂的语法;能进行壮汉两种语文互译;具备较强的壮文阅读能力。获得中级甲等、高级乙等证书表明考生能够熟练使用壮语标准语;熟练掌握壮语语法;能用壮语准确表达意思,能流利地进行壮汉两种语文互译。获得高级甲等证书的考生将作为培养对象列入壮语文专家后备人选库中。

第七条[证书效力]壮语文水平考试等级证书的效力是:

为有关部门、单位在招录、聘任、选拔等过程中评价应试者壮语文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为各类壮语文教育培训机构评价培训效果提供参考依据;

为用人机构了解员工壮语文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作为其他情况壮语文水平达到某种等级的证明。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该条明确了等级证书的效力。效力内容是依据考试有利于检验壮语文在社会生活中的服务功能,满足各族人民学习使用壮语文的现实需要,检验《壮文方案》推行使用效果的目的而制定。

第八条[组织机构及职责]壮语文水平考试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修订大纲、命制试题、建设和更新题库,组织管理有关考点的考务工作,制发等级证书等。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8号)明确“组织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考试测试工作”。

第九条[考务规则的制定]壮语文水平考试的报考、考场设置、试题命制、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规则,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依据】

同第三条。

【说明】

该条明确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考务工作规则。

第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借鉴】

《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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