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自治区人大表决,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保障和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专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的实施对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事业有什么意义? 答:中华民族几千年都是靠中医药治病救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医药在应对传染病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建立符合少数民族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服务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做了全面设定,充分体现了条例立法的广西特色,对进一步发展好我区少数民族医药事业意义重大。 问:后疫情时代,中西医结合将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方向。条例有什么具体措施推进广西中西医结合发展?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阳考察时再次强调:“经过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非典等重大传染病之后,我们对中医药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们要发展中医药,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在后疫情时代进一步推进中西医结合,将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方向。 条例在推进中西医结合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协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升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能力;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加强中西医结合,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参加过中医药知识或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问:对广西从中药资源大省发展成中医药产业强省,条例有哪些顶层设计和扶持措施? 答:要实现广西中医药产业质的飞跃,必须按产业化的思路和理念推进从源头到市场的全面协同发展。 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和品牌打造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相关产业规划,并纳入当地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有机化种植养殖。鼓励通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桂产道地中药材,培育桂产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支持以桂产道地中药材为原料的新药研发、知名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和古代经典名方的研究开发、临床应用,培育桂产中药品牌。 此外,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推动中医药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中医药服务人们的内容,提升中医药产业内涵。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可行的新措施,推进中药材在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规范化、产业化? 答: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保证药材无污染以及药品质量。规范中药材加工,中药材的收集、贮存和初加工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中药材流通监管,推广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中药质量监管水平,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种子种苗选取、种植环境和消费使用等全流程监管。我们将大力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制度改革,不久的未来,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有望按照品种批准。 问:在乡村振兴中,如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答:条例充分重视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的问题。条例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并提供中药饮片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有条件的村卫生室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支持中医医院牵头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支持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有中医药服务资质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问:条例对中医药人才培养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中医医师的执业问题是条例起草和审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前,中医医师只能在中医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执业,这一现状既不利于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也不利于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传承。今年二月,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条例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提供相应诊疗服务。这将全面有效促进各医院、各专科中西医结合诊治的规模与水平,加速人才队伍建设。 同时,条例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宜、学科专业布局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总体而言,就是在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前提下,构建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吕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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